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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4人遇难!机电副矿长死亡!总经理被撤职!
黔煤安监调查〔2018〕17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15时,你市辖区内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水城县化乐乡锦源煤矿(以下简称锦源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4.4万元。
事故发生后,贵州煤矿安监局水城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水城分局)会同你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我局对水城分局报来的《关于呈报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水城县化乐乡锦源煤矿 “11·21”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黔煤安监水呈〔2018〕3号)进行了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煤矿******监察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雷举友,锦源煤矿机电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吴建湘,锦源煤矿生产副矿长,停产值守期间代行矿长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处4万元的罚款,并撤销******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证号:第521A201410344号)。
(三)聂新亮,中共党员,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监察部副部长,主持******监察部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处0.9万元的罚款。
(四)张忠德,中共党员,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处0.9万元的罚款。
(五)赵彦青,中共党员,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自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李玉龙,中共党员,化乐镇科技副镇长,分管******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意水城县在事故发生后免去其科技副镇长职务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七)孔维新,化乐镇党委副书记,化乐镇镇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同意水城县在事故发生后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锦源煤矿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处60万元的罚款。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你市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及省有关煤矿******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生产工作,强化******监管,确保******生产。
请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水城分局依法予以落实。请将处理落实情况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贵州煤矿******监察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