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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安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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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反风技术规定》

******章    总则

******条    矿井反风技术是指当井下发生火灾时,利用预设的反风设施,人为地改变火灾烟流方向而采用用的通风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限制灾区范围的扩大,保证受烟流威胁的人员******撤退,减少人员伤亡。

 第二条    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根据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对采用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条     矿井反风时由矿长负责组织指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机电部门和救护队协助进行工作。

第四条    各矿每年必须进行行一次反风演习,对有与地面连通的密闭火区或采用均压防火措施进行回采的矿井,反风确能造成危害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按照《煤矿******规程》的要求,对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制定发生火灾的反风技术方案。

第二章   反风方式及方法

第五条    实现矿井总进、总回风井巷及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风流******反向的反风方式,为全矿性反风。当矿井井口附近、井筒、井底车场(包括井底车场硐室)和与井底车场直接相通的大巷(中央石门、运输大巷)发生火灾时时应采用全矿性反风。

第六条    在多进风井(或多进风水平)、多回风井的矿井一翼(或某一独立的通风系统)进风大巷发生火灾时,调节一个或几个主要的反风设施而实行矿井部分区域内的风流反向的反风方式,为区域性反风。

第七条     当采区内部发生灾变时,主扇保持正常运行,可通过调整采区内预设的风门开关状态,实现采区内部风流反向,将火灾烟流直接引向回风巷的反风方式,为局部反风,在进行采区设计时,结合巷道布置进行局部反风设计,对对已设置局部反风设施的地点,必须保证反风设施处于完成状态。

第八条    在中央并列式的通风矿井开启进、回风筒之间的联络巷道中的隔离风门,使风流短路,以解除烟流向矿井内部的反风方式为短路反风。

第九条    利用电机换项反转,使主扇反转,风流反向的方法,为主扇反转反风。

第十条     在全矿性反风时,利用专用的反风道与控制风门相结使风流反向的方式,为反风道反风。

第十一条   利用备用主扇机体作为反风道实现反风的方法,为无反风道反风。

根据火灾发生的部位、灾情、蔓延情况和实施反风的可能条件确定采取何种反风方式。

第十二条   反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简单,坚固可靠;

2、所有操作开关集中安设,动作灵敏可靠;

3、从下达反风命令开始,在1Omin内必须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4、主要通风机反风时,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即:Q反≥Q正;

5、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风、机电等部门对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项项目有主要通风机和启动电气设备、地面所有闸门和风门电控设施、绞车、钢丝绳、防爆爆门、反风设备的防冻设施和回风井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并将检査记录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在主扇风机房,必须挂有反风操作规程,要详细规定反风方法、操作顺序及注意事项,附有反风设施布置图,并装有与调度室直通电话。

第三章    反风演习

第十四条  反风演习时间不应少于人员从矿井***远地点撤出至******地点所需的时间,且不得少于2小时。

第十五条  反风演习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编制矿井反风演习计划,以文件的形式呈报公司审批,反风演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确定火灾发生的假设的地点;

2、确定反风演习的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3、确定力井上下通讯联络的地点及时间;

4、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5、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观测方法;

6、预计及绘制反风时的通风系统图、风量、瓦斯涌出情况和反风时的通风网络图;

7、制定反风演习******技术措施;

8、明确恢复正常通风时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放瓦斯******技术措施;

9、制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的分工和增训工作计划;

10、提提出演习所需测量仪器仪表清单。

第十六条   反风演习时应观测的项目:

1、观测主扇风机运转状态,包括电机负荷、轴承温度、风量风压;

2、测定矿井反风前及反风时各翼、各水平及各采区的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和风量,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每隔10min测定一次,并观测测巷道中的风流方向,风量每隔3Omin测定一次;

3、选择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大或涌出不正常的工作面,测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并记录其浓度达到2%时的时间;

4、观测地面各风门的漏风状况,

5、观测火区主要密闭墙一氧化碳涌出情况。

第十七条   反风演习前必须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1、建设以矿长为总指挥的指挥部,凡是总指挥作出的决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2、指挥部应设在矿调度室;

3、指挥总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指挥总的统一安排进行工作。

(1)地面部分:

①主扇组:由机电部门和通风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演习前后检查主扇、风硐、闸门、绞车钢丝绳和风井防爆门,并负责收集反风期间主扇的全部参数;

②电气组:由机电部门人员组成,反风演习前后******检查配电系统、主扇以及处理反风演习时出现的故障等;

③后勤组:由后勤矿长组织,负责演习期间所需要的一切材料工具等。

④医务组:至少有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土组成,备有足够的常用药品,在指挥部值班待命;

⑤通讯组:确确保指挥部与主扇房、井上下江报联络的电话畅通

⑥救护组:由矿山救护队队员组成,除派往井下参加演习的队员外,另设一小队(至少5人)在地面待命;

⑦汽车组:有1-2辆车辆待命。

(2)井下部分:

①通风设施组:由矿通风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反风前后对所有通风设施的检查及风量的调节,作到定人员、定岗位,专人负责。

②反风数据采集组:由通风部门负责测量反风演习方案中规定的参数

第十八条  反风演习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反风演习期间,停止井下一切生产和与反风无关的工作,但井筒提升值班绞车司机及信号工保持正常工作。

2、反风演习前切断井下电源(排水能力及水仓容积能满足反风演习期间储水的矿井,可在反风演习前排空水仓、切断电源,否则,在距泵房进风流20m处必须设人连续检測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允许送电排水)。

3、反风演习前井下工作人员全部升井,在人员未全部撤出之前不得进行反风演习。

4、反风演习期间,井下测定人员不得单独行动。

第十九条   反风演习期间,严格火源管理

1、演习结束恢复正常供风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恢复送电。

2、在反风演习持续时间内,出风井口20m范围内以及与井口相联通的井口房等建筑物内,必须切断电源,禁止一切火源存在,并禁止交通。

第二十条   反风结束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总结,并编写反风演习报告书,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通风科备案。